來源:西城區稅務局
此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明確,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符合條件的生活性服務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簡稱15%加計抵減政策),同時對允許加計抵減的企業應滿足的條件進行了明確。
33號公告在87號公告的基礎上,對滿足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納稅人首次適用該政策進行了程序性規定,即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對此,筆者提醒生活性服務業企業,集中關注適用不同政策的處理和生活性服務業的范圍。
基于33號公告的規定,原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企業,如通盤考慮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與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希望繼續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可以通過不予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的方式得以實現。相應地,如果原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擬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則必須在首次適用時提交上述聲明。
作為33號公告的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具體列舉了生活服務業的范圍,包括主營業務為文化藝術業、體育業、教育、衛生、旅游業、娛樂業、餐飲業、住宿業、居民服務業、其他生活服務業等10類納稅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中的“商務輔助服務”類目,安保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中的“商務輔助服務”類目,酒店服務企業提供的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文化創意服務”項下的“會議展覽服務”類目,都不屬于生活性服務業范圍。因此,主營業務為生活性服務業的企業,如物業管理服務收入、安保服務收入和酒店會場及配套服務收入超過核算期間總收入的50%,則不滿足15%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筆者建議,提供多項服務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需要重點關注生活性服務業的范圍,并做好收入占比的測算。